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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照射剂量控制

1、原则

应对工作人员所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了审管部门例外允许对剂量限制作某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之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均不超过下节中规定的有关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并应遵循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2、剂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成人)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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