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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耐药结核病防治仍然存在诊断不够及时、发现不够充分、传染源管控不够彻底、患者失访比例较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推进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提升耐药结核病防治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谋划,提升防治服务能力

  各地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利用好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重大传染病防控结核病项目等经费,加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检测能力,落实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设备配备,3年内所有的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操作简便的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能力。

  二、关口前移,减少耐药结核病发生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肺结核诊疗规范、临床路径、诊断标准等技术指南和工作规范要求,对普通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并加强规范化管理,以有效减少和避免耐药结核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等全过程的无缝衔接。

  三、加大力度,提高耐药结核病发现水平

  各地要积极推广新诊断技术,对病原学阳性的肺结核患者及时开展耐药筛查,做到应筛尽筛,提高诊疗的规范性和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筛查,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和耐药性的分子生物学检测。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结核病的诊断,进行二线抗结核药物的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或/和传统药敏试验,为合理制订耐药结核病治疗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四、科学规范,提升耐药结核病诊疗质量

  地(市)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做到应治尽治。各地要继续建立并完善耐药结核病诊疗专家组,加强会诊,提高诊治质量。要按照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科学、规范、合理确定治疗方案,提倡推广使用治疗效果良好的短程口服治疗方案。

  五、加强关怀,落实耐药患者全程管理

  各地要对耐药结核病患者做到应管尽管,避免和减少传播。积极推广对具有传染性的耐药结核病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患者出院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专业机构指导下,按照《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要求,实现全疗程无缝隙的患者管理。要积极开展结核病患者关爱行动,建立结核病患者关怀的支持性网络,加强对患者的心理支持和关怀服务,消除对耐药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六、降低用药负担,推广应用新药物

  各地要积极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将耐药结核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对治疗耐药结核病效果良好、价格较为昂贵的二线抗结核药物不纳入药占比计算范围。由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经费或省级财政专项经费购买的抗结核药品,提倡以省级为单位,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鼓励推广使用新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七、强化宣教,有效减少耐药结核病传播

  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村民大会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传活动,培养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肺结核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的宣传教育,提高耐药结核病患者外出佩戴口罩的意识,减少疾病在社区的传播。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2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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