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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996-2000年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计划
时间:2004-03-09 字体:

  1. 背景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传染病。我国是脊髓灰质炎的高发地区之一,六十年代以前,由于无有效的预防手段,每年发病逾万例,成为儿童死亡与致残的主要原因。从六十年代初期脊髓灰质炎疫苗的研制成功并在全国逐步推广使用,脊髓灰质炎发病逐年下降。198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对WHO西太平洋区(WHO西太区)提出的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做出积极反应,制订了《1988~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规划》。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1990年9月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向世界正式承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1992年3月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巩固和发展计划免疫工作成果,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

  为确保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的实现,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计划要求,在认真研究分析我国脊髓灰质炎流行规律,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订了(全国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计划》,对于指导全国“八五”期间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通过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开展国家免疫日活动等策略的实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取得了显著性进展,1995年以来尚未发现本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引起病例。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已进入最后关键阶段,如何维持已经取得的成绩,消除工作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AFP流行病学与病毒学监测质量,完成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是1996~2000年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重点。

  本计划旨在指导各省判断各省在消灭脊髓灰质炎各阶段中目前所处的位置,明确今后五年要证实脊髓灰质炎应采取的行动;指导各省制订本省的行动计划,确保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的实现。

  2. 目标

  2.1 总目标:

  ●消灭本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完成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

  ●建立可容纳其它计划免疫监测内容的完善的脊髓灰质炎监测系统,促进计划免疫监测的标准化、规范化。

  ●采取有利于提高计划免疫服务质量的措施,全面促进计划免疫工作发展。

  2.2 为达到上述目标,特制订以下具体目标:

  1996年底:

  ●阻断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传播;

  ●国家级AFP监测平均水平达到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标准;

  ●各省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报告发病率达到并维持在1/10万以上;

  ●各省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60%;

  ●所有AFP监测常规报告及时率达到80%以上,包括“零”病例报告;

  ●20省级实验室达到WHO确认实验室各种考核指标;

  ●各省报告AFP病例发病60天后随访及时率达到70%;

  ●所有县、区至少开展6次以上常规免疫活动;

  ●所有乡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

  ●80%以上的县、区及时进行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

  ●强化免疫活动至少覆盖全国2/3以上4岁以下儿童;

  ●建立国家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委员会;

  ●所有省具备识别和处理输入性野病毒病例的能力。

  1997年底:

  ●2/3省AFP监测质量达到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标准;

  ●各省以地区为单位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报告发病率达到并维持在1/10万以上,AFP双份合格粪便采集率≥70%;

  ●AFP监测所有常规报告及时率达到90%以上,包括“零”病例报告;

  ●所有省级实验室达到WHO确认实验室各种考核指标;

  ●各省报告AFP病例发病60天后随访及时率达到80%;

  ●强化免疫活动至少覆盖全国1/2以上4岁以下儿童。

  1998年底:

  ●所有省监测工作质量达到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标准;

  ●各省以地区为单位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80%;

  ●省级实验室达到WHO确认实验室各种考核指标;

  ●90%以上的县、区及时进行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

  ●强化免疫活动至少覆盖全国1/3以上4岁以下儿童;

  ●2/3以上省将麻疹监测纳入AFP监测系统。

  1999年底:

  ●向WHO区域证实委员会申请证实消灭脊髓灰质炎;

  ●所有省将麻疹监测纳入AFP监测系统。

  2000年底:

  ●证实消灭脊髓灰质炎;

  ●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90%。

  3. 策略

  保证按期证实消灭脊髓灰质炎,将继续采取的主要策略包括:达到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高质量的AFP监测和实验室调查;开展强化免疫活动;高危地区和监测薄弱地区开展“扫荡”式接种。

  3.1 高水平常规免疫接种率

  常规免疫是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基础,常规免疫的目标是以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90%。12月龄以内儿童获得3次OPV免疫是我国常规计划免疫程序中规定内容,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可将脊髓灰质炎降到低水平,使消灭脊髓灰质炎成为可能。

  3.2 AFP监测和实验室调查

  AFP监测的目的是发现所有的脊髓灰质炎,AFP监测的目标是报告并调查15岁以下儿童任何原因造成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WHO已建立了一系列指标用于监督和评价监测系统的实施情况,最重要的是,即使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循环已经消失,监测系统必须能够发现并报告AFP数至少达到1/10万15岁以下人口。至少80%的AFP病例应采集两份合格粪便标本。

  确诊由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引起的麻痹,需要对每一例AFP病例的粪便标本在WHO确认实验室中进行分析。为消灭脊髓灰质炎,在WHO支持下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网络已经建立,这一网络中包括我国30个省级实验室具体从事各省AFP病例病毒分离,1个国家实验室(同时又是WHO地区实验室)负责对各省送检的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物进行型内检定。所有实验室必须得到WHO确认,并使用质量控制指标监督实验室操作。

  3.3 强化免疫活动

  强化免疫活动是阻断野病毒传播最重要的策略,1993年12月至1996年1月,我国已成功开展了三次全国强化免疫日活动,但一些省份及其它省部分地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仍比较薄弱,仍应开展持续性强化免疫活动,强化免疫是阻断野病毒传播十分重要的策略。

  3.4“扫荡”式接种

  对于高危地区,如常规免疫接种率较低,与脊髓灰质炎流行国家接壤,或监测薄弱的地区,应实施逐户接种等特殊策略,对4岁以下儿童在间隔一个月时间内进行两次OPV免疫,这种扩大的局部地区免疫活动是提高免疫接种率,保证特殊人群儿童获得免疫,阻断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传播的最后环节。

  4. 措施

  4.1 AFP监测

  4.1.1 AFP病例报告

  各省要采取措施保证各地、市发现与调查的AFP病例数应达到最低限(1/10万15岁以下儿童),要加强对各地、县AFP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报告低的地区、县进行专门督导调查,分析原因。

  在进一步提高AFP报告灵敏性的同时,注意AFP报告的特异性,省、地级人员要注意应对所有的AFP报告进行分析以保证报告的是真正的AFP病例。

  要注意外来AFP病例的报告与管理,如果发现来自其它省的AFP病例,应通知儿童居住地所在省,以保证能够及时追踪和随访。

  4.1.2 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通过主动监测促进AFP病例发现与报告已被证明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省、地、县卫生防疫站要开展对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的综合医院、传染病院、儿科医院、神经科医院等的主动监测。在特殊地区,如人口密集地区、与脊灰流行国家接壤地区、或卫生服务不便地区,要将主动监测的范围扩大到乡级。要提高主动监测的质量,而不能流于形式,每次主动监测必须核查有关病案记录或门诊记录,走访儿科、神经科、传染病科等。主动监测活动的开展,十分有利于提高AFP报告和粪便标本采集。

  各级医院要根据AFP监测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县、地、省卫生防疫站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应通过“零”病例报告监督主动监测的完成率和及时率。省卫生防疫站要掌握各地(市)、县(区)开展主动监测活动应该覆盖的所有单位(医院)的名单,并监督评价各地(市)、县(区)主动监测活动的完成情况和完成及时率。各级卫生防疫站每月应评估辖区内各单位“零”病例报告的完成情况,并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省级卫生防疫站每月将信息向预防医学科学院联网报告一次。对于不按要求提供“零”病例报告的点,各级均应采取适当行动以改进工作。

  4.1.3 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和随访检查

  省级应监督各地、市AFP调查与粪便标本采集完成情况和及时率,发现AFP病例,不管其出生地与居住地如何,均应进行采便和调查,以保证能识别输入性病例,对于非脊灰AFP报告发病率低的地区和/或两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低的地区应采取特殊支持措施,以改进AFP报告与粪便标本采集,要提高发病60天后随访活动的及时率。

  各级都要定期对AFP资料的完整程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行动,改进监测工作。要及时收集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和随访的缺失资料并输入数据库。

  省、地、县各级必需具备辖区内所有报告AFP病例的完整资料,省、地两级卫生防疫站应定期将有关信息反馈基层以保证AFP资料的一致性、更新基层记录、明确需要收集的缺失信息。

  4.1.4 成立国家和省级脊灰专家诊断小组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AFP病例可能采集不到合格的粪便标本,如何对此类AFP病例进行正确分类,避免可能由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引起的病例漏诊,必须依靠专家组的集体讨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专家诊断小组至少要由5名以上熟悉脊髓灰质炎流行病学、病毒学、临床神经科和儿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任务是:

  ●专家组至少要每3个月活动一次,根据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标准全面认真地分析每一例AFP病列的调查资料,每次活动要有完整的记录。

  ●专家组要特别注意对以下AFP病例的调查分析:临床诊断怀疑可能为脊髓灰质炎但粪便标本分离结果阴性的病例;所有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或无标本的病例。

  ●专家组要对以下病例进行访视:1.临床高度怀疑为脊髓灰质炎但其粪便标本病毒分离阴性的病例;2.粪便标本不合格,病毒分离阴性,60天随访残留麻痹的病例;3.无粪便标本,60天随访残留麻痹的病例;4.其它经过分析后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的病例。对每一例检查的病例要留有完整的资料。

  ●根据卫生部要求使用的分类标准对所有AFP病例进行分类,及时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对于很难分类的病例要上报国家级AFP分类专家诊断小组进行核准,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计划免疫技术指导中心负责联络工作。对于不能排除的病例要按卫生部有关要求进行进一步分析,并采取必要措施。

  4.1.5 AFP病例分类

  4.1.5.1 采用病毒学分类标准的条件

  监测工作质量达到较高水平时,通过使用病毒学分类标准可极大提高对AFP病例分类的特异性。

  然而,只有在监测质量达到很高水平时,才能开始使用病毒学病例分类标准。否则,由于监测质量较低而漏掉真正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在使用病毒学病例分类标准时,监测工作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5岁以下儿童非脊髓灰质炎AFP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

  ●AFP病例两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至少达到60%;

  ●接到AFP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至少达到80%;

  ●至少80%报告单位及时进行“零”病例报告;

  ●各地区监测工作质量均衡发展,无监测薄弱或空白点;

  ●所有AFP粪便标本在合格实验室进行检验。

  4.1.5.2 进行病例分类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当一个AFP病例的监测资料完善后即应尽快进行分析;最终分类需要等每一例AFP均收集到完整的资料,包括:病例调查结果、最终实验室结果、随访结果;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对疑似病例进行分析诊断。

  每个省开始使用病毒学分类标准时,应同时继续采用临床病例分类标准,比较两种分类结果,更好地向卫生人员解释为什么消灭脊髓灰质炎后期使用病毒学分类标准和分析两种分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为使省级实行“确诊脊灰”、“排除脊灰”和“临床符合病例”分类标准化,应做到:

  ●各省消灭脊髓灰质炎专家诊断小组应特别注意分类为“临床符合”的病例,保证临床诊断尽可能准确。

  ●确诊脊髓灰质炎病例: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分离阳性的AFP病例

  ●临床符合病例:未采集合格粪便标本的AFP病例随访时残留麻痹或失访、死亡

  ●排除病例(如非脊灰AFP):采集两份合格粪便标本,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分离阴性的AFP病例

  ●注意:对于无合格标本也无残留麻痹的病例,当能够被排除时,应指出监测存在的问题(如:未采集合格标本),这些病例应单独分析,采取行动改进这些地区的监测。

  ●应对所有脊髓灰质炎符合病例进行评估和详尽的调查,进一步明确是否漏掉真正的脊髓灰质炎病例,至少应进行以下内容:

  ●每一例“脊髓灰质炎符合病例”都要提供临床诊断;

  ●增加随访活动评估临床最终结果;

  ●如从“脊髓灰质炎符合病例”标本中分离到非脊髓灰质炎肠道病毒,分离物送应到国家实验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重新定型;

  ●发现“脊髓灰质炎符合病例”的地区,卫生防疫站应对AFP监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每个省和地市卫生防疫站至少每3个月应对“脊髓灰质炎符合病例”分布情况(分布地图)进行分析,是否发现“符合”病例呈地理集中分布,如发现此类情况应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期间,应纠正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应开展主动监测以发现未报告病例。

  4.1.6 应急免疫

  当发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应开展应急免疫接种。现阶段,发现每一例脊灰野病毒都应作为公共卫生的紧急情况,迅速开展群众性免疫活动,其活动的具体计划,应经卫生部审核。对应急免疫活动应注意以下因素:

  ●应急免疫应在发现野病毒之后迅速开展,而扫荡接种则在脊灰传播的低发季节;

  ●活动的开展应在卫生部与省级的指导下进行,开展的范围应包括地区或交界县;

  ●两轮间隔4周,注意入户接种,以保证发现并免疫所有适龄儿童,每轮活动时间应尽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最多不要超过一周);

  ●免疫接种对象为4岁以下儿童,不考虑以往接种史如何。

  4.1.7 人员培训与督导

  继续开展对流行病人员、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省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工作,以保证AFP病例的识别与报告;同时要开展对省专家诊断小组成员的培训,提高对AFP病例,特别是无合格粪便标本病例的诊断与分类的准确性。

  要针对监测工作薄弱地区开展AFP监测现场评估与督导活动,目的是实地了解监测实施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制订有关措施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实地考察活动,进行现场培训,推动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

  4.2 实验室网络

  4.2.1 实验室的确认

  消灭脊髓灰质炎监测的目标是及时发现野病毒。所有AFP粪便标本必须在WHO确认实验室中进行分离检定,各省要加强实验室建设,保证在1997年全部达到WHO确认的实验室各项指标要求。影响实验室确认的因素包括:

  ●所有用于分离、定型、型内鉴别的标本、细胞、标准血清和方法都必须完全符合WHO规定的标准;

  ●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职能考核,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

  ●连续12个月平均非脊髓灰质炎肠道病毒分离率≥10%;

  ●检测全部的AFP病例粪便标本;各实验室每年处理的粪便标本不得少于150份(对于AFP粪便标本不足150份的省,可用接触者粪便标本作为补充,仍不足部分,则在健康儿童中采集标本进行肠道病毒带毒情况调查);

  ●实验室收到标本后30天内完成分离、定型并报告结果:

  ●所有的病毒分离物中,必须对脊髓灰质炎病毒准确进行定型。

  4.2.2 实验室网络人员培训

  经过上岗前培训并且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从事消灭脊髓灰质炎实验室工作,培训形式有以下四种:国家实验室继续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在岗人员或新上岗人员技术培训;根据各省的情况,定期安排新上岗人员到国家实验室进修;对工作薄弱省份,派国内外专家到各省进行督导考察,必要时与省实验室技术人员一起工作,有针对性解决一些技术问题;各省采用传帮带的形式,利用资历较高的技术人员对新上岗人员的培训。

  4.2.3 实验室器材供应与后期保障

  装备和补充实验室必要的设备;建立必要机制或安排专项经费,及时补充实验室消耗品,保证运转经费的落实;并逐步做到试剂供应渠道的统一;对于无电力等后勤保障系统的省,要想办法尽快解决。

  要特别保证国家实验室足够的设备、试剂以保证能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要求方法准确地对病毒分离物进行检定。

  4.2.4 实验室质量控制

  各省要根据实验室工作量配备足够的合格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实验室工作质量。

  使用WHO推荐的方法,建立持续地对省级实验室进行常规质量控制的标准程序。对省级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实验室已有的指标继续监督,如非脊髓灰质炎肠道病毒分离率和实验室熟练程度考核成绩;定期对各省实验室2份标本灵敏性进行计算与监督;国家实验室定期采用杂交实验,必要时重新定型,对所有残留麻痹的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物进行病毒识别熟练程度的评价;运用标准方法(如批质量抽样)随机对实验室标本分离与检定结果进行抽查。

  对于非脊灰肠道病毒分离率低的省级实验室应进行认真调查,了解是由于标本质量差、标本运输延误还是实验室操作方面的造成的问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行动。

  对于还未能被WHO确认的实验室,所有AFP病例粪便标本应被送到WHO确认的实验室进行再分离对结果进行确认。

  4.2.5 实验室管理与协调

  各省级实验室要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工作重点,及时对AFP病例粪便标本进行分离培养,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物要及时送国家实验室鉴定。对于临床疑似脊髓灰质炎而病毒分离结果阴性的标本要进行再分离,并且将粪便标本同时送国家实验室检定。

  病毒学监测结果必需用于指导强化免疫活动,实验室信息应及时通报从事流行病监测人员以保证采取针对性的免疫活动。需进一步改进与消灭脊髓灰质炎公共卫生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调,特别在省级,要实行每月例会制度,由消灭脊髓灰质炎行政与业务管理人员、流行病、实验室等方面人员评估监测结果、清理监测数据库、发现并补充缺失资料、明确工作重点。按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传送国家级,要保证实验室报告资料与计算机联网资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进一步加强国家实验室与省级实验室的协调,保证重点标本的及时处理,并通过及时反馈信息明确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国家或省级实验室应及时将所有的标本分离阴性结果反馈到相应的省、地、县卫生防疫站的有关人员。对于脊灰病毒分离阳性标本,省级实验室应立即将结果通知各级相应的卫生防疫站,并及时将分离物送国家实验室进行型内检定。所有的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物,包括AFP病例粪便标本以外其它标本的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物,都应送到国家实验室进行型内检定。

  实验室应保存1992年以来所有完整资料(包括标本登记、保存、细胞来源和传代、病毒分离与定型经过、分离物保存和送检、国家实验室对毒株检定的结果等);按要求妥善保管与处理所有标本及分离物,按要求封存脊髓灰质炎野毒株。

  4.2.6 AFP接触者粪便标本

  应继续采集5名5岁以下AFP接触者的粪便标本,其分离与报告结果的期限可延长到下一年底,但计入150份标本之内的接触者标本,则必须在当年完成分离。

  对于以下AFP病例的接触者的粪便标本应及时进行分离:AFP病例报告或调查时间不及时,AFP病例麻痹超过14天后采集的标本;临床高度怀疑为脊灰的AFP病例,特别是免疫史为“0”。

  4.3 达到并保持高水平常规免疫接种率

  提高并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始终是计划免疫工作的重点,在提高免疫接种率的同时,要注意提高免疫接种及时率和免疫接种的质量,提高特殊人群的免疫接种率。要保证:

  ●各接种点每年至少提供6次免疫服务,接种期间要采取定点、入户、流动等多种服务形式,要采用常规免疫服务与查漏补种相结合,提高免疫接种率。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发现并免疫流动人口、交通不便地区和少数民族等特殊人群中适龄儿童,进行免疫。

  ●加强对计划免疫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卡、证登记、资料管理、器材正确使用与管理、接种率监督与报告等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加强冷链建设,及时更新和补充必需的冷链设备,加强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保证疫苗质量,提高有效接种率。

  ●加强对免疫接种率的监督与监测,对于免疫接种率较低地区,应制订具体措施,提高免疫接种率。

  4.4 强化免疫活动

  在今后几年,要连续开展每年两轮较大范围的OPV强化免疫活动(SNIDs),部分省要继续开展全省范围的强化免疫,而其它省则要在针对特殊人群和工作薄弱的地区开展强化免疫活动。包括:

  ●常规免疫接种率较低,和/或;

  ●直接与流行国家接壤,和/或;

  ●监测薄弱,和/或;

  ●以往全国免疫日实施较差。

  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的省和地区选择标准为:(见下页图表)

  要保证强化免疫活动的高质量,应做到:

  ●强化免疫活动开展时间为脊灰流行的低发季节,每年的12月5日和1月5日。

  ●每次两轮,时隔1个月,每次活动要尽可能在1~2天较短时间内完成,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完成期限不要超过1周。

  ●强化地区要覆盖所有4岁以下儿童,不考虑以往接种史。

  ●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提高免疫接种率,针对各地地理、人口特点,采用固定接种点、流动接种点、入户接种等服务方式,动员医务人员、卫校学生、村干部、教师等,经过培训后,参加强化免疫活动。

  ●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特殊人群的免疫接种率。

  ●开展宣传活动,提前将有关信息通知儿童家长。

  所有省都应制订具体行动计划,以保证所有高危地区均开展SNIDs。

  每年的9月底,各省应将确定开展SNIDs的范围报卫生部审核,必要时卫生部将对各省计划进行调整,扩大开展SNIDs的范围。

  4.5 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

  4.5.1 证实的标准为证实消灭脊髓灰质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AFP监测质量保持在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要求标准,本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循环消失至少3年;

  ●各国证实委员会按照WHO区域证实委员会要求,整理并提交全部的证实文件

  ●适应的措施以发现和处理野病毒的输入

  4.5.2 国家消灭脊灰证实委员会

  4.5.2.1 组成

  我国国家证实委员会成员将由部长任命,由5名具有较高资历的公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病毒学、神经学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1人担任主任,与西太区证实委员会联系。所有人员不直接承担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为保证证实活动的公正性,除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的需要外,各成员不得直接参加与国家和各省消灭脊髓灰质炎活动。

  4.5.2.2 任务

  ●与国家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一起准备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需要的文件至少每年一次对国家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提供的证实文件进行评估,并要求其它需要补充的文字报告

  ●通过必要的实地考察评价国家免疫与监测工作资料的有效性

  ●每年向地区证实委员会提交证实工作进展的总结报告,说明实施各项策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可能用于解决问题的方法

  ●当有至少3年无野病毒循环的证据,并且证实要求的文件已经完备,则可向地区证实委员会建议考虑本国的证实工作1996年开始着手准备成立国家证实委员会,证实委员会成立后,要尽快熟悉证实工作有关文件要求,与国家工作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了解情况,以后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评估消灭脊髓灰质炎文件,准备西太区证实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证实工作进展报告。

  4.5.3 国家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

  4.5.3.1 组成

  将由国家与省级具体负责或承担消灭脊髓灰质炎任务的公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与实验室监测、免疫等方面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由卫生部任命。

  4.5.3.2 任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向卫生部提出制订、修订现行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及证实工作策略与措施的建议

  ●对各省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监督和评估各省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展,提出改进措施

  ●定期分析各省监测工作情况,评价监测工作质量,发现工作薄弱地区,进行分类指导

  ●开展现场评估与督导活动,评价消灭脊髓灰质炎进展

  ●按照证实工作要求,负责准备并定期向国家证实委员会提交国家级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文件

  ●指导各省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准备工作

  ●根据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展,向国家证实工作委员会提出证实工作时间表

  ●帮助省消灭脊灰证实准备工作小组准备消灭脊灰证实需要的文件

  ●至少每年一次对省消灭脊灰证实准备工作小组提供的证实文件进行评估,进行质量控制国家级成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分析各地消灭脊髓灰质炎进展,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全体成员每年至少一次召开会议,审核各省证实文件及有关进展报告。每年5月份前完成上一年度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要求的全部文件和工作进展报告,并向国家证实委员会提交上述报告。

  4.5.4 省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准备工作小组

  4.5.4.1 组成

  将由省级具体承担消灭脊髓灰质炎任务的公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与实验室监测、免疫等方面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由卫生厅(局)任命。

  4.5.4.2 任务

  ●根据国家消灭脊灰及证实工作策略与措施的要求,在卫生厅领导下,提出本省消灭脊髓灰质炎各项具体措施

  ●对基层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监督和评估本省各地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展,提出改进措施

  ●开展主动监测活动,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工作薄弱地区,进行

  分类指导

  ●按照证实工作要求,负责准备并定期向国家证实准备工作小组提交本省消灭脊灰证实工作文件

  ●根据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展,向国家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提出本省证实备案时间建议工作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例会,分析各地区,必要时到县一级,消灭脊髓灰质炎进展,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每年4月份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省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要求的全部文件和工作进展报告。

  4.5.5 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要求的监测活动与标准

  只有所有成员国在监测工作达到证实要求标准前提下,至少三年无证据证明存在本土脊灰野病毒传播时,西太区才能证实消灭脊髓灰质炎。无脊灰野病毒传播的证据是指无本土脊灰野病毒引起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以及其它适宜的监测活动无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

  对于一个国家消灭脊灰的证实,只有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监测系统已达到特定的标准时才能确认。

  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委员会提出AFP监测系统达到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标准的六个指标要求。WHO西太区要求各国AFP监测系统应达到这些特定标准。

  WHO要求各国AFP监测应达到的指标和操作水平包括:

  ●各项AFP监测报告及时率至少达到80%,报告点的分布从地理学与人口学上能代表全国情况;

  ●15岁以下儿童AFP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

  ●应对100%的报告AFP病例进行调查;

  ●应至少对80%的AFP病例采集2份合格粪便标本并经合格实验室检验;

  ●80%以上的AFP病例应在发病60天后进行随访;

  ●所有的病毒分离物检验,包括阴性结果,必须在合格实验室进行;

  4.5.6 证实需要准备的文件

  国家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需要提供适当的文件以证明脊髓灰质炎已被消灭和监测系统能够迅速识别输入性野病毒,其目的是提供标准的资料以供国家与西太区证实委员会判断我国是否消灭脊髓灰质炎。各省提供的证实文件将作为证实我国是否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基础。

  为证实而准备的文件必须包括五方面的内容:背景资料:人口、地理和卫生服务机构;消灭脊灰的组织机构;脊灰常规与强化免疫活动;AFP流行病学与病毒学监测;实验室服务。

  4.6 对紧急情况和野病毒输入的反应

  卫生部将制订有关计划,以便能够对输入的或意外发现的脊髓灰质炎野病毒作出适当反应,高危省应参照国家计划制订本省的计划。

  该计划将包括以下内容:

  ●如何确定应急免疫接种范围的详细计划

  ●如何开展强化免疫的具体指南,包括针对流动人口或其它特殊人群的策略(逐户接种,对跨越边境儿童的免疫,人群集会设临时接种点等)

  ●如何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疫苗供应计划(国家和省级)

  5. 保证措施

  5.1 加强对消灭脊髓灰质炎的领导

  消灭脊髓灰质炎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体现了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心,表明了政府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决心。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的实现将极大促进我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八五”期间我国在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极大鼓舞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消灭脊髓灰质炎的信心,促进了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进程和各项策略的落实。继续加强对消灭脊髓灰质炎的领导,保持对消灭脊髓灰质炎的高度政治承诺,将直接影响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的实现,也是证实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条件,各级政府在加大对预防保健投入的同时,要重点支持计划免疫消灭脊髓灰质炎这一投入少收益大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要保证消灭脊髓灰质炎需要的政治与冷链、疫苗、经费的支持,特别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工作薄弱地区的支持,卫生系统内部则要调整内部投资比例,适当向计划免疫消灭脊髓灰质炎这一低投入高产出工作倾斜,保证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实现。

  5.2 保持清醒认识,促进消灭脊髓灰质炎

  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后期阶段,也是工作最艰难时期,各级卫生部门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艰巨性与持久性的认识,必须明确一时未发现本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并不意味着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的实现,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要在对AFP高质量的流行病学与实验室监测条件下至少连续三年未发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才能进行。然而,目前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监测工作质量尚未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仍存在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同时,与我国接壤的周边国家仍存在脊髓灰质炎流行,1995年11月以来,我国已陆续发现4例输入性脊髓灰质炎病例,给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建立灵敏有效的发现野病毒的监测系统,保持高水平免疫接种率,将是我们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重点工作。因此,各级卫生部门必需克服松懈麻痹、盲目乐观和厌战情绪,继续保持全社会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高涨热情,促进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的实现。

  5.3 加大社会宣传动员的力度

  开展广泛社会宣传动员活动,积极开发领导层,争取政府对消灭脊髓灰质炎的领导与重视;加强部门协调,主动传播信息,争取各部门对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理解与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计划免疫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宣传广度与深度;宣传动员工作要有针对性,开展宣传策略的调研,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目的制订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宣传动员策略,提高社会宣传动员效果。

  5.4 加强冷链建设

  加强冷链建设,是计划免疫工作的基础,也是消灭脊髓灰质炎的保障条件之一,各省要继续加强对冷链系统的投入,包括对设备补充、更新、维持、运转所需5.5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使用

  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使用,在技术方面,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结合工作进展及实际,及时制订相应措施,以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按照WHO技术要求进行;同时,在物质方面,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在冷链、实验室设备、疫苗的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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