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我国自1965年开始使用麻疹疫苗以来,麻疹发病大幅度下降。1985~2002年报告发病率5~10/10万,比开始实施计划免疫的1978年的250/10万下降了96%以上。“九五”期间,麻疹发病数在我国法定报告的35种传染病发病数中排在前6位,麻疹仍然是威胁我国儿童生命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目前,麻疹在一些地区仍未完全打破自然流行的趋势,呈地方性暴发或流行,这些麻疹高发病率地区大多位于西部省份。为了更好地加强麻疹控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与内容
(一)麻疹监测目的:
1. 及时发现麻疹病例,了解麻疹发病的流行病学特点;
2. 分析人群麻疹免疫状况,确定易感人群,预测并采取措施控制麻疹暴发;
3. 为制订控制麻疹暴发、调整加速麻疹控制有关策略与措施提供依据;
4. 为将来制订消除麻疹有关策略与措施积累经验。
(二)麻疹监测主要内容:
1.流行病学监测,包括:①将麻疹疫情报告系统纳入到急性迟缓性麻痹(AFP)专报系统工作中,对所有麻疹病例进行报告;②调查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提高报告敏感性、完整性与及时性;③开展暴发调查;④分析人群免疫状况,发现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预测并预防麻疹暴发。
2.实验室监测,包括:①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和各市(地、州)级麻疹血清学实验室组成的实验室监测网络;②对所有疑似麻疹暴发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有条件地区和麻疹发病率较低的地区,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血清学诊断与鉴别诊断;③有计划地开展麻疹病毒学、麻疹疫苗效价、免疫成功率和人群抗体水平的监测。
三、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麻疹病例定义
采用标准麻疹定义和统一分类标准开展麻疹监测工作。监测过程中将麻疹分为四类: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排除病例。
1.疑似病例
发热、出疹(全身性斑丘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训练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均为疑似麻疹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
未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完成调查前失访或死亡的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或无实验室诊断结果的临床报告病例,且与实验室确诊病例没有流行病联系。
3. 确诊病例
3.1 实验室确诊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血清学诊断麻疹IgM抗体阳性;或从疑似麻疹病例的标本中分离到麻疹病毒。
3.2 临床确诊病例
疑似麻疹病例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标本检测结果为阴性或没有标本检测结果,且与实验室确诊麻疹病例有明显流行病学联系;或实验室排除其它出疹性疾病。
4. 排除病例
有完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采集了合格血标本,经合格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经实验室证实为其它发热出疹性疾病(如风疹等);或无实验室诊断结果的临床报告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与其它实验室确诊病例无流行病学联系,并且能明确找出是由其它原因引起发热出疹的病例(如药物性过敏性皮疹等)。
疑似麻疹病例分类图示
(二)病例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人员发现麻疹疑似病例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区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中的项目和内容特别是姓名、年龄、地址、免疫史等要完整填写,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科核实各报告卡质量。除按上述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进行常规报告外,各医疗单位和疾病控制机构还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专门报告。
1.快速报告:指发现疑似麻疹病例或接到暴发疫情后,要在12小时内以最快的形式(如电话、电报或派人)进行疫情报告。具体要求为:①村(街道居委会)卫生室发现辖区内的每一例散发麻疹病例或麻疹暴发,要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进行快速报告;②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发现辖区内本年度的首例麻疹病例或接到麻疹暴发报告,要向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快速报告;③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乡镇麻疹暴发点报告,要向省疾病控制机构和所在市(地、州)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快速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常规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各市(地区、州)和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要参照目前脊灰疫情AFP专报系统的要求,执行疑似麻疹病例旬报制度(包括“零病例”报告)和麻疹疫情旬报完成情况月报制度,旬报时间县(市、区)→市(地区、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旬的3日,市(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旬的6日;月报时间在每月上旬进行报告,其报告表格各省可根据目前工作情况自拟。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也要执行疑似麻疹病例(包括“零病例”)旬报制度,其上报到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的时间为每旬的9日
(三)病例调查
各省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按照统一个案调查表或一览表(见附件1、附件2)开展病例调查,同时采集血清标本,用于实验室血清学诊断。病例调查由县(市、区)卫生防病机构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防保站或卫生院(所)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立即报当地县(市、区)级卫生防病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7天内上报市(地区、州)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联网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分别完成原始调查资料的复印和备份。
(四)标本采集
在开展病例调查的同时,各地根据要求(见本方案不同省份麻疹监测工作基本要求)采集标本。血标本采集后立即交由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分离血清,连同该病例标本送检表于3日内送地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地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应于收到标本后的3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结果填写于病例调查表,按上述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控制机构,同时将实验室结果反馈县级疾病控制机构。鼻、咽拭子标本应在病人发病早期采集,特别是暴发点的病人发病后尽早采集,并及时送省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备检麻疹病毒。标本采集、血清分离、标本运输与保存要求详见附件4。
(五)暴发处理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随控制麻疹各阶段目标的不同,麻疹暴发的定义也随之改变,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
发生麻疹暴发时,由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必要时在上级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组织人员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调查,并通过血清学或/和病毒学诊断迅速确定暴发、分析暴发的流行因素和可能的传播路线,同时对周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快速评价(具体要求见第八部分)。通过调查分析,控制暴发可采取的行动包括:①尽可能预防二代病例发生;②提高监测质量,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③在暴发前或暴发的早期,识别周边可能存在高危地区和人群并开展应急免疫,消除易感人群,控制可能的传播;④加强常规免疫,消除免疫空白地区和空白人群。通过上述调查、分析和处理,要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在暴发处理完之后7天内,完成麻疹暴发控制调查结论和处理报告,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主动监测
结合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每旬应至少一次深入到辖区内各哨点医院进行麻疹主动监测。各级疾病控制部门在向上一级进行麻疹“零”病例和非“零”病例报告时,必须是在对辖区内医疗单位进行主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旬报。
另外,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每年还要有计划或不定时地在辖区内的重点医疗单位或居民人群中,开展麻疹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以了解和评价麻疹监测的工作状况,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麻疹监测工作的质量。
(以下略之,详见附件"麻疹监测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