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免疫范围。
根据各省(区、市)AFP监测、麻疹发病、流动人口分布以及是否与脊髓灰质炎流行国家接壤等情况,并结合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的意见,确定今年开展强化免疫的重点省份为:青海、贵州、云南、四川和重庆。
有关强化免疫重点地区的范围及目标人群详见附件1。先行开展强化免疫的四川省攀枝花市、泸州市、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省昭通市、丽江地区、楚雄彝族自治州和贵州省六盘水市、毕节地区不在本次强化免疫范围之内。
除卫生部提出的开展强化免疫的重点地区以外,各省(区、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地区包括在本次强化免疫范围内。未列入此次强化免疫的地区要针对常规免疫工作薄弱的地区和特殊人群进行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
2、强化免疫对象。
开展强化免疫地区所有0~3岁儿童,即所有于1999年1月1日至现场接种期间出生的儿童(包括新生儿),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接种两次脊髓灰质炎疫苗,两次间隔一个月。
3、强化免疫时间。
第一轮:2002年12月5~6日
第二轮:2003年1月5~6日
二、组织领导和疫苗、经费支持
1、省、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次强化免疫活动组织工作,并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化免疫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做好疫苗的运输、分发、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2、每个乡镇、街道至少保证有一名县级卫生人员,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一名乡级卫生工作人员参加服苗活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对矿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居地、山区农村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等重点地区的强化免疫活动必须有地县两级卫生人员参加。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此次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5、卫生部将为本次两轮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的重点地区提供脊髓灰质炎疫苗和适当的活动补助经费。疫苗必须在规定的温度下储存、运输和分发,直至喂服到儿童。
三、强化免疫活动实施
1、制定行动计划。
各地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对强化免疫的各项活动做出详细安排。
2、宣传动员和培训。
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在强化免疫活动开展期间,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张贴宣传标语,印发传单。每个接种点都应设立明显的标识。
12月1日之前,地县两级要完成对所有参与强化免疫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
3、接种方式。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固定接种、巡回接种、入户接种等各种方式,确保强化免疫覆盖所有适龄儿童。
4、接种登记。
各接种点都要按要求对接受强化免疫的儿童进行登记,各接种点、乡卫生院要保存本次强化免疫儿童名册的原始记录。
四、督导
各地要组成督导小组,对重点县、乡、村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以确保强化免疫活动的质量。
督导组应重点对高危地区、高危人群进行督导。督导结果要在督导活动结束后及时反馈给被督导地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卫生部将组织督导组赴部分省份对强化免疫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接种率评估
每轮强化免疫接种完成后,应对免疫活动进行快速接种率评价。快速评估的重点是容易被漏种的人群和地区,如矿区、流动人口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常规免疫无人管理的地区等。第一次评估在2002年12月10~12日完成,第二次评估在2003年1月10~12日完成。
快速接种率评价的方法要求如下:
每县调查90名儿童。每个县在重点地区抽2个乡,每个乡以乡卫生院为中心在近、中和远距离各抽查1~3个村,每个村入户调查约10名目标儿童,每个乡累计调查30名儿童;每个县城从市场、车站调查30名目标儿童,(当月5~6日不在本县的儿童也要调查,注明来源,但不计入30名儿童之内)。结果的判定以儿童家长回忆和接种点的接种记录同时符合为准。评估中发现未服疫苗儿童,要当即补服。
六、资料收集与报告
各省(区、市)按照要求将分县(区)强化免疫数据资料、接种率快速评价资料在2003年1月31日以前传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要求必须开展强化免疫的地区将快速评估结果统一输入计算机上报(强化免疫数据库结构采用自1997年12月启用的强化免疫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