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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时间:2013-02-06 字体:

卫生部关于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2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巩固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工作成果,落实好《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病例监测与管理工作,确保维持无脊灰状态各项策略措施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AFP病例监测工作

  各地应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AFP病例监测工作。

  1.加强对AFP病例的报告和标本采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一旦发现15岁以下的AFP病例,城市应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到当地县级疾控机构,并按要求采集双份合格大便标本。

  2.加强对AFP病例的调查与处理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AFP病例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个案调查;及时将采集的大便标本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尽快对AFP病例大便标本进行病毒分离等工作。

  各地还应按时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随访。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应按照要求定期组织活动,及时审查所有的AFP病例,结合临床、实验室和流行病学资料,AFP病例进行最终分类。

  二、规范医疗机构儿童麻痹病例诊断

  各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凡遇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必须慎重诊断,在不能明确病因的情况下,均作为“急性弛缓性麻痹(原因待查)”诊断,不应做出“类脊灰”和“脊灰(原因待查)”等其他诊断。

  三、妥善处理疫苗相关病例

  1.各地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后应及时了解接种反应发生情况,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

  3.各地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对于确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妥善做好处置工作,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各地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解决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

  4.2005年61日《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0056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加强宣传和预防接种普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采取针对性的宣传方式,组织开展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活动,向公众宣传解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相关政策,普及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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