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