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完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客观、公正地做好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中心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我中心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条 中心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除涉密学位论文外,均采取匿名评阅方式进行。匿名评阅工作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中心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负责落实,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中心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匿名评阅。
第四条 研究生院委托学位论文送审平台按既定规则遴选匿名评阅专家:在学位论文所对应的一级学科(优先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按照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关键词、题目、摘要与专家研究方向进行匹配,专家需具有与研究生所攻读的学位相当或以上级别的研究生导师资格,优先选择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等。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其导师可以在学位论文送审时,提出需要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个院校或3名专家名单。
第六条 匿名评阅程序
中心在每年4—6月、10—12月,分两个送审周期组织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送审。
(一)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同意,且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原则上控制在15%以下。
(二)研究生在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前,必须将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处理,除必须注明的参考文献外,须隐去单位信息,研究生学号、姓名,导师和副导师姓名,论文原创性声明,致谢,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等一切有可能识别论文来源的信息。论文目录须采用自动生成方式,原文中需要保留经匿名处理后的中英文摘要。
(三)研究生将符合匿名评阅送审要求的电子版学位论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上传学位论文送审平台,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平台根据既定的专家遴选规则匹配专家进行评审。
(四)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评审进度,并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研究生及其导师和副导师。
(五)对于首次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但符合申请复评送审规定的,经中心批准同意,由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上传学位论文送审平台,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提交平台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匿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价意见
(一)分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四个环节,针对每个环节分别给予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四个相应的评价等级。
(二)学位论文质量的总体评价: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三)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评阅意见: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
第八条 首次送审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每篇送3位专家评阅,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每篇送2位专家评阅。
第九条 首次送审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置
(一)若评阅意见均是“同意答辩”和(或)“修改后直接答辩”,则视为首次送审通过匿名评阅。研究生须在导师和副导师指导下,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学位论文并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答辩。
(二)若评阅意见中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则视为首次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置:
1.对于评阅意见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但未出现“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导师和副导师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完善论文,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阅同意后,可提交复评送审。
2.对于评阅意见有1份是“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在同一送审周期内原则上不再送审,研究生不得申请论文答辩,并在中心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
3.特殊情况(因学术观点分歧或评阅中的不公正等)导致的匿名评阅未通过,评阅意见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评阅意见仅1份是“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导师签署书面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提交至所属学位分委会。所属学位分委会聘请至少3位专家,其中至少1位是学位分委会委员或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申请人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属学位分委会。所属学位分委会依据专家意见研究认定学位论文可以再次送审的,可申请提交复评送审。
4.对于评阅意见有2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在同一送审周期内不再送审,研究生不得申请论文答辩,并在中心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同时由所在学位分委会针对该生培养开展全过程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视自查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条 复评送审时,原则上送原提出异议的专家再次评阅。如遇原专家拒评,则另外送2位专家进行评阅。
特殊情况导致的匿名评阅未通过的论文复评送审,由研究生院组织送3位专家(回避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一条 复评送审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置
(一)若复评专家意见是“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则视为复评送审通过匿名评阅。研究生仍须在导师和副导师指导下,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学位论文并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答辩。
(二)若复评专家意见中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但未出现“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视为复评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在同一送审周期内不再组织送审,研究生不得申请论文答辩,并在中心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
(三)若复评专家意见中出现“不同意答辩”,则视为复评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在同一送审周期内不再组织送审,研究生不得申请论文答辩,并在中心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同时由所在学位分委会针对该生培养开展全过程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视自查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通过匿名评阅之前,不得申请和安排论文答辩,不接受学位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如首次送审或复评送审超过30天)评阅意见未能及时返回,须经所在学位分委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同一送审周期内,学位论文未通过匿名评阅,则此次答辩无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匿名评阅后,在1年内答辩有效。对于超过1年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须重新送审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同一送审周期内未通过匿名评阅,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充分修改,再次提交送审时,视为首次送审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有关情形的处置
(一)对于已达最长学习年限、但未通过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研究生,按照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作清退学籍处理。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首次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情形的,不得推荐参加各级别的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三)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同一送审周期有2篇及以上首次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的,或连续2年首次送审出现未通过匿名评阅的,由所在分委会约谈导师;5年内累计3篇首次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的,暂停该导师在下一招生周期的中心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四)同一年度内,首次送审有10%以上的学位论文未通过匿名评阅,将对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例如,再次出现在同一年度内,首次送审未通过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超过10%),由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评估后,可参照中心处置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有关问题规定,给予削减下一招生周期的研究生招生名额等处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要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匿名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凡被举报并经查实确定存在侵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按国家和中心涉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执行。涉密学位论文水平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因研究内容涉密而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